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单位: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满足群众普通购药要求,结合《重庆市大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大足区内所有药店暂停销售发烧、咳嗽类药品的通知》(大足新冠防组办发〔2020〕13号)文件有关内容,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 结合大足新冠防组办发〔2020〕13号文件要求,区内零售药房对含麻黄碱成分、含乙酰氨基酚成分、含喷托维林成分等10类发烧、咳嗽类药品(详见附表)暂停销售。
2. 进一步加强其他发烧、咳嗽类药品销售的登记和报告。各药品销售单位对购买其他发热、咳嗽类药品的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报告辖区镇街人民政府和社区医院。
3. 各药品销售单位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本通知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
重庆市大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